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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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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應即退休。
從業人員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工作
,應即退休。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