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8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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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表一學校教職員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附表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加發補償金計算標準表.PDF
附表三學校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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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
不堪勝任工作
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而言:
一、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二、領有殘障手冊者。
三、精神耗弱,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