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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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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建物折舊提存費,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1
一、等速折舊型:C×(1-s)×—
N
i
二、償債基金型:C×(1-s)×——————
N
(1+i)-1
其中:
C :建物總成本。
s :殘餘價格率。
i :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
N :建物經濟耐用年數。
前項建物總成本、殘餘價格率、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及建物經濟耐用年數依成本法相關規定估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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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1-s)/N
一、等速折舊型:d=————————
1-(1-s)n/N
i
二、償債基金型:d=———————
n’
(1+i)-1
其中:
d :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
1
(1-s)—:折舊率。
N
n :已經歷年數。
n’ :剩餘可收益之年數。
i :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
前項折舊率,依成本法相關規定估計之。
土地開發分析法價格之計算公式如下:
V=S÷(1+R)÷(1+i)-(C+M)
其中:
V :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S :開發或建築後預期總銷售金額。
R :適當之利潤率。
C :開發或建築所需之直接成本。
M :開發或建築所需之間接成本。
i :開發或建築所需總成本之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