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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住宿費
住宿費除有左列各款情形者外,均按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
報:                        
一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三十公里以內者。、      
二 在交通工具中歇夜者。、               
三、出差事竣,於返達原駐地之日。
在同一地點出差一個月以上者,照規定數額八折支給;在二個月以上者,
照規定數額七折支給。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住宿費得就所宿同一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
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