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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各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主計機構,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內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機構。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掌理全國主計業務之中央主計機關。
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
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