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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陸 服務
 
二十五、地方薦任 (派) 職以上人事人員在未經本部派免以前,不得先行
到職離職,委任 (派 )職人事人員在未經主管機構派免以前,不
得先行到職離職。
 
二十六、地方各級人事主管人員之交代,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

 
二十七、經核定遷調人員應於接眾調職令後七日內赴調,其確有特殊原因
不能如期赴調者,應報請核准展期,但至多不得超過一個月,逾
期赴調者應予議處。
 
二十八、地方人事人員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主管人員
請假及公出,並依本部有關規定報核。
 
二十九、地方各級人事人員全年出勤差假情形,應於年終造具全年統計表
,於次年元月十五日以前,報由主管機構備查。
 
三十、地方人事人員出國應層報本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