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服務
二十五、地方薦任 (派) 職以上人事人員在未經本部派免以前,不得先行
到職離職,委任 (派 )職人事人員在未經主管機構派免以前,不
得先行到職離職。
二十六、地方各級人事主管人員之交代,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
。
二十七、經核定遷調人員應於接眾調職令後七日內赴調,其確有特殊原因
不能如期赴調者,應報請核准展期,但至多不得超過一個月,逾
期赴調者應予議處。
二十八、地方人事人員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主管人員
請假及公出,並依本部有關規定報核。
二十九、地方各級人事人員全年出勤差假情形,應於年終造具全年統計表
,於次年元月十五日以前,報由主管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