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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伍 訓練進修
 
二十二、新進人事人員及經存記之優秀人事人員,由部或地方人事主管機
構按年設班分別予以訓練。其由主管機構辦理者,有關訓練計畫
應先報部核備。
 
二十三、地方人事人員奉准出國進修者,准予保留底缺,但應於進修期滿
後三個月內返國報到,逾期予以免職開缺,並追繳公費。
 
二十四、各人事機構應經常注意人事人員在職進修,項目如左:
1 指定閱讀有關業務法令書刊。
2 舉辦業務講習或業務座談會。
3 業務觀摩。
4 其他有助於業務發展之進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