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伍 訓練進修
二十二、新進人事人員及經存記之優秀人事人員,由部或地方人事主管機
構按年設班分別予以訓練。其由主管機構辦理者,有關訓練計畫
應先報部核備。
二十三、地方人事人員奉准出國進修者,准予保留底缺,但應於進修期滿
後三個月內返國報到,逾期予以免職開缺,並追繳公費。
二十四、各人事機構應經常注意人事人員在職進修,項目如左:
1 指定閱讀有關業務法令書刊。
2 舉辦業務講習或業務座談會。
3 業務觀摩。
4 其他有助於業務發展之進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