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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壹 總則
 
一、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地方各級人事人員之管理,特訂定本
準則。
 
二、地方人事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
 
三、地方人事人員之職稱區分如左:
1 主管人員:人事處處長、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屬之。
2 佐理人員: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課長
、股長,科 (課) 長、組員、助理員、佐理員及其他非主管人員屬
之。
 
四、地方人事主管機構應設立考評委員會,考評有關人事人員之遴用、陞
遷、考核獎懲等事項,其組織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