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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各種考試之閱卷,依本規則行之。
申論式試卷由典試委員、閱卷委員評閱;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
試卷之評閱,得採行線上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