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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版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
記。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名稱、組織及所在地。
 二 資本數額。
 三 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類別。
 五 發行人及編輯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發行、變更登記,準用第
十條之規定。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發行人及編輯人,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機關學校團體及著作人或其繼承人、代理人,出版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
者,不適用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記載著作人、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日、
發行版次、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出版品之為學校或社會教育各類教科圖書發音片者,應經教育部審定後,
方得印行。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於發行時,應由發行人分別寄送行政院新聞局及國立中
央圖書館各一份,改訂增刪原有之出版品而為發行者,亦同。但出版品係
發音片時,得免予寄送國立中央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