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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公正、迅速、有效處理公害糾紛,保障人民權益,增進社會和諧,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本法所稱公害糾紛,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
公害糾紛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及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