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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技術顧問機構之遴選
本署得遴選技術顧問機構,辦理左列事項:
一、研訂垃圾焚化廠設施設置規範及操作維護規範。
二、訂定招標遴選工作程序及辦法。
三、編製招標文件及合約範例。
四、研擬委託處理費核付規定。
垃圾委託焚化處理計畫書經本署核定後,主辦機關應先將遴選技術顧問計畫層報本署核准後辦理公告遴選,主辦機關並應訂定各顧問機構及其參與人員之利益迴避條款。
主辦機關遴選技術顧問機構資格條件規定如下: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承辦有關廢棄物處理之規劃、設計、監造等工程技術服務之公司、事務所或財團法人。
二、應具備下列二項經驗之一者:
(一)曾經主辦完成垃圾焚化廠或垃圾焚化廠相關性質之大型工廠(工程總價新台幣十億元以上)整廠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並對廢棄物處理有規劃、設計經驗,且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經主辦完成一座三百噸/日以上垃圾焚化處理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且有證明文件者。
主辦機關遴選技術顧問機構之服務工作如下:
一、BOT廠之環境影響評估、廠外自來水及輸配電設備規劃工作。
二、招標文件及合約文件製作。
三、評審委員會之幕僚作業。
四、協助辦理審標及訂定底價工作。
五、興建期間興建營運公司執行情形查核相關事宜。
六、行政管理。
主辦機關為遴選顧問機構、審查招標文件及投標書,應設評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以上,其中工程、財務、法律等專家學者應佔二分之一以上,其他由中央機關及主辦機關代表派員共同組成。
垃圾焚化廠興建完成後營運期間之技術顧問費,由主辦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籌措辦理。
依推動方案辦理之垃圾焚化廠興建計畫,其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