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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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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 六 章 技能職類測驗
第 15 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之方式及程序,應遵循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
第 16 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應於每年十月前,公告次年度辦理測驗日期表。
測驗日期有調整者,應於原報名期間起始日三十日前,公告測驗日期調整前後日期表及敘明調整理由。
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如期辦理測驗者,應即公告測驗調整之訊息。
第 17 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