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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一 節 材料
吊籠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為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規定之 SS330 或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 4435、規定之 STK400 或 STK490 系列鋼材。
五、CNS 4437、規定之十三種鋼材。
六、CNS 5802、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七、CNS 6183、規定之鋼材。
八、CNS 7141、規定之鋼材。
九、CNS 7794、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十、CNS 8497、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護圍、護罩、機械部分及供人員升降之支撐部分等。
吊籠之工作台底板得使用木材或耐蝕鋁合金板材。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蝕蛀、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結構部分材料計算應使用之常數如下:
┌───────────┬────┬───────┐
│ 常 數 種 類 │材料種類│常 數 值│
├───────────┼────┼───────┤
│縱彈性係數 E(Modulus │鋼材 │206,000 │
│of elasticity)。 │ │(2,100,000) │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鋁合金 │69,000 │
├───────────┼────┼───────┤
│剪彈性係數 G(Shear m-│鋼材 │79,000 │
│odulus of elasticity)│ │(810,000) │
│。 ├────┼───────┤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鋁合金 │26,000 │
│公斤/平方公分) │ │ │
├───────────┼────┼───────┤
│蒲松氏比ν(Poisson’s│鋼材 │0.3 │
│ratio) ├────┼───────┤
│ │鋁合金 │0.33 │
├───────────┼────┼───────┤
│線膨脹係數 α(Coeffi-│鋼材 │0.000012 │
│cients of thermal exp-├────┼───────┤
│ansion)單位:℃-1 │鋁合金 │0.000024 │
├───────────┼────┼───────┤
│比重 γ(Specific gra-│鋼材 │7.85 │
│vity) ├────┼───────┤
│ │鋁合金 │2.7 │
└───────────┴────┴───────┘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容許彎曲壓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F/1.7
σca=σta
σba=σta
τ=σta /
σda=1.42σta
式中之 F、σta、σca、σba、τ及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
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2。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容許彎曲壓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Λ 時
σk=1.7{1-(1-θ)(λ/Λ)2}σca/μ
λ>Λ 時
σk=0.68θσca/(λ/Λ)2
式中之 σk、σca、θ、λ、Λ 及 μ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θ:鋼材為0.6,鋁合金為0.4。
λ:有效細長比。
Λ:界限細長比,依下式計算:
┌───
Λ=│π^2E,式中之π、E 及 F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θF

π:圓周率。
E :縱彈性係數。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2.抗拉強度除以 1.2。
μ:安全率,依下式計算:
1.鋼材:
μ=1.7+0.8(λ/Λ)2
2.鋁合金材料:
μ=1.7{0.9+0.6(λ/Λ)} 。但 μ 的數值未超過 1.7 時,
以 1.7 計。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 │ │ 焊 接 效 率 │
│焊接│鋼材種類├───┬───┬───┬───┤
│方式│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 A │0.84 │0.945 │0.84 │0.84 │
├──┼────┼───┼───┼───┼───┤
│焊接│ B │0.80 │0.90 │0.80 │0.80 │
├──┼────┼───┼───┼───┼───┤
│對接│ A │0.84 │0.84 │ - │0.84 │
├──┼────┼───┼───┼───┼───┤
│焊接│ B │0.80 │0.80 │ - │0.80 │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 │
│1.符號A:為 CNS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435 規│
│ 定之 STK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490 │
│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
│ 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 至 25 以下│ 2.5 │
├─────────┼─────────┤
│超過 25 │ 3.0 │
└─────────┴─────────┘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吊籠工作台底板使用鋁合金材枓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
σba=F/1.7,式中之σba 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ba:容許彎曲應力。
F: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
2.抗拉強度除以 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
┌─────────────┬──────────┐
│木 材 之 種 類│容許彎曲應力值 │
│ │(牛頓/平方公厘) │
├─────────────┼──────────┤
│赤松、黑松、美國松 │ 9.5 │
├─────────────┼──────────┤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9.0 │
├─────────────┼──────────┤
│鐵杉、美國鐵杉 │ 8.5 │
├─────────────┼──────────┤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7.5 │
│杉、美國杉、針樅 │ │
├─────────────┼──────────┤
│橡樹 │13.0 │
├─────────────┼──────────┤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10.0 │
├─────────────┼──────────┤
│柳安 │ 8.0 │
├─────────────┼──────────┤
│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 │11.0 │
└─────────────┴──────────┘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條第三款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第 三 節 荷重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吊籠之自重。
二、積載荷重。
三、升降慣性力。
四、走行慣性力。
五、風荷重。
六、地震荷重。
吊籠工作台不能水平移動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如設置於室內者,前項第五款得不列入計算。
積載荷重係指作用於工作台底板中心之集中荷重,其值應為下式計算結果以上:
W=75(A+1),式中之W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積載荷重(公斤)。
A:工作台底板面積(平方公尺)。
椅式吊籠之積載荷重應為一百公斤以上。
升降慣性力係指吊籠垂直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v=(0.15+0.0025u)(Wd1+W)g,式中之 Fv、u 、Wd1 、W及 g 分別表
示下列之值:
Fv:升降慣性力(牛頓)。
u :升降速率(公尺/分)。
Wd1 :升降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走行慣性力係指吊籠水平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h=0.05(Wd2+W)g,式中之 Fh、Wd2、W 及 g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h:走行慣性力(牛頓)。
Wd2 :走行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作用方向,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第一項規定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 (以下稱投影面積) ,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

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吊籠之自重及積載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及走行慣性力之組合。
二、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走行慣性力及風荷重之組合。
三、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風荷重及地震荷重之組合。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第 四 節 強度
吊籠工作台之底板材之強度,應以每平方公尺二、四五○牛頓以上之平均分佈荷重計算之。
吊籠有翻覆之虞者,其結構部分安定度之值,應依下式計算;並視其應力計算情形,如係第十七條第一款者,此值為一.五以上;同條第二款者,此值為一.三五以上;同條第三款者,此值為一.二以上。
S=Ms/Mo ,式中之 S、Ms 及 M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 :安定度。
Ms:安定力矩(牛頓公分)。
Mo:反轉力矩(牛頓公分)。
前項安定度應以結構部分之安定度最為不利之狀態下計算;軌道式吊籠應將軌道等之固定效果納入計算。
吊籠之工作台應依下列規定:
一、底板材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
二、周圍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扶手:
(一)堅固之構造,並確實與底框結合。
(二)所用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缺陷。
(三)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
三、設置扶手時,應於周圍置有中欄杆及高度在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椅式吊籠不適用。
吊籠應設置有效固定安全帶用之金屬安裝具。但椅式吊籠不在此限。
軌道式吊籠之軌道末端,應設置車輪阻擋器、緩衝裝置或緩衝材,車輪阻擋器之高度應在走行車輪直徑五分之一以上。
軌道式吊籠設有可切換軌道之裝置者,應具有當無法正確切換軌道時,能於該軌道切換裝置前停止走行之構造。
吊籠之走行軌道應以確實可靠方法固定於建築物上,各軌條間應以魚尾板或其他方法連接之,並不得有影響吊籠安定之撓曲、腐蝕或損傷。
吊籠之支架、吊臂及其基礎座,應具有在積載荷重下,保持必要穩定性之構造。
結構部分應具有足夠強度及剛性,不得有影響該吊籠安全之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