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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吊籠應於機架及工作台上之顯而易見處,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
一、製造年月。
二、製造者名稱。
三、積載荷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