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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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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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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加工
第 40 條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13719、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及鉚接之部分,應先焊接後再鉚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且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之缺陷。
第 41 條
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栓孔,應使用鑽孔機鑽成光滑之孔,且不得有迴紋或粗糙不平之旋紋。
第 42 條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第 43 條
吊籠安裝時,應將各固定件確實緊固,有配合關係之機件互相對妥。變更使用位置時亦同。
第 44 條
鋼索不得與任何突出物間發生磨擦或接觸銳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