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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四 章 附屬部分
第 三 節 走道等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但設有檢點台及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走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寬度應為四十公分以上。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走道面不得有踩倒、滑倒、絆倒等之危險。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梯。但設有檢點台或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或在地面上易於檢點該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前條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四、通往上方走道、檢點台之部分,應設高出該處地板面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側木,且其前端應彎向各該處所地板面。
五、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十公尺以內設一平台。
六、高度超過六公尺時,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
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
五、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