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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所定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