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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五 節 液壓系統
液壓衝床應具有液壓泵起動後,未進行該液壓衝床之起動操作,無法使滑塊等動作之構造。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6 條
液壓衝床之快速停止機構,當滑塊等以最大速度下降時,使其作動,滑塊等之慣性下降值,不得超過附表四所定之值。
液壓衝床應具有足以支撐滑塊等及其上模重量之安全擋塊。
液壓衝剪機械之電磁閥,應為常閉型,並具有彈簧回復型之構造。

液壓衝剪機械,應具有防止液壓超壓之安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