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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用於粉塵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CNS15591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CNS 15591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61241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系列規定為準。
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構造及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