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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第 二 節 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施
自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備(以下簡稱特定消費設備)之儲存設備、導管、減壓設備及此等設備之配管(以下簡稱儲存相關設備。)外面至處理煙火(不含消費設備內使用之煙火。)之設備應保持八公尺以上距離,或在該儲存相關設備與處理煙火之設備間設置防止氣體自該設備漏洩時,不致使其流竄至煙火設備之措施。
特定消費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特定消費設備除依前二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