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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簡易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搭乘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