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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雇主對於軌道機械,應設有適當信號裝置,並於事先通知有關勞工週知。
雇主對於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應使用適當連結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