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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搬運
雇主對於木材運輸所使用之木楔、墊板、綑繩及綑鏈等,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能承受所負荷強度。
二、綑鏈應為高抗拉強度之鋼鐵或以相等強度之材料鍛造者。
三、木楔應為高強度者,為鋼、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
四、綑鏈有接合、加長或修理之必要時,至少應以鍛造或焊接方式為之,且其強度至少應與鏈上其他鏈接處具相同之強度。
雇主對於載運木材之軌道動力車,其裝載易燃液體超過二百公升者,應使搭乘人員之車廂與該裝載易燃液體車廂之間,隔離一車廂以上。
雇主使勞工將木材裝運於卡車等車輛時,不得將木材三分之一以上之長度伸置於車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