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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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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工人津貼及撫卹
第 45 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
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第 46 條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
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一、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
第 47 條
工人遇有婚喪大故,急需用款時,得向工廠請求預支一個月以內之工資,
或發還儲金之全部或一部。
第 48 條
工廠遇災變時,工人如有死亡或重大傷害者,應將經過情形及善後辦法,
於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