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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報。
七、上級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與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與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與指導。
五、財物審核小組之召集。
六、主任交辦事項。
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之參與。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協調。
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考業務之督辦。
七、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股工作及權責之協調與解決。
七、本課 (室)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八、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主管案件之處理。
二、主管業務計劃之擬定與執行。
三、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四、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課長交辦事項。
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本中心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