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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編制及員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農會應依農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如附表一),就其需求設置各種編制員工職務,分別掌理各部門工作。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編制員工職務區分十三等級,各種職務應具等級,依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如附表二)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農會每年最高編制員工員額,依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如附表三)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農會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得超過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編制員工員額(以下簡稱核定編制員額);超過者,在員額未降至核定編制員額前,遇缺不補。
農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
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
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
農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四十人者,得置秘書一人,四十人以上者,每滿四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