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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稅貨品入、出區
園區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因修理、檢驗、組裝測試,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向海關辦妥出區手續,並應在管理局核准期限內運返園區後,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農業科技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前項運往區外之保稅貨品屬機器、設備價值逾海關核定限額者,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向海關申請出區,或經由海關直接將申請書以電子資料傳輸管理局,經管理局核准後傳輸海關申請出區。
第一項保稅貨品,如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申請出區,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出區之保稅貨品,如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商或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始准展延。但機器、設備應經管理局同意,且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示產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前項產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自行點驗進、出區。
產品出區展示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即應運回,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由課稅區輸入園區保稅範圍之貨品,其不申請減免或退稅者,得免辦手續入區。
園區事業購進機器,日後有退回、調換或運返課稅區者,於運返課稅區時,由該園區事業填具農業科技園區生產性機具貨品出區放行單出區。
園區事業由國外或課稅區輸出入物資,應依有關規定向管理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
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船邊或機邊提貨,不另收取倉儲費用。
園區事業申請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之貨品,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由課稅區業者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入許可證。
園區事業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