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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6-1 條
魷釣漁船赴東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遺失或丟棄時起四十八小時內詳實填寫通報表報送主管機關,其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