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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捕撈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漁獲回報應詳實正確;無漁獲者,亦應回報。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日未能成功回報,經營者或船長應於次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連續五日未能成功回報,視為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航次故障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並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電子漁獲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
鮪延繩釣漁船,經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者,其作業海域在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西、北緯十七度以北,並已詳實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者,得免依前條及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
前項漁船同時填寫漁撈日誌及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者,其記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為準。
第一項漁船船上應保留完整之漁撈日誌正本至少一年,並應自漁船進港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漁撈日誌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意外捕獲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捕撈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配額限制魚種或北太平洋紅肉旗魚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
二、於主管機關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告停止捕撈期間屆滿後,捕獲太平洋黑鮪。

捕撈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
捕撈漁船意外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捕撈漁船捕獲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後,其內容顯有錯誤,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予更正。
(刪除)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額限制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二、黃鰭鮪、長鰭鮪、劍旗魚或紅肉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一、配額限制魚種: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黃鰭鮪、長鰭鮪、劍旗魚或紅肉旗魚:差值未逾四公噸。
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二項第三款之差值,區分為鯊魚及其他魚種共二類分別計算。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未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者,有關前二項差值,應以漁撈日誌計算之。
鰹鮪圍網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配額限制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黃鰭鮪、長鰭鮪、劍旗魚或紅肉旗魚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四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六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項第三款之差值,區分為鯊魚及其他魚種共二類分別計算。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未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者,有關第一項及第二項差值,應以漁撈日誌計算之。
鰹鮪圍網漁船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