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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以下稱配額限制魚種),於本辦法指大目鮪及黃鰭鮪。
我國於印度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鮪延繩釣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配額限制魚種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予大釣船、小釣船:
一、大目鮪:大釣船百分之八十五點七;小釣船百分之十四點三。
二、黃鰭鮪:大釣船百分之四十三;小釣船百分之五十七。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第一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令鮪延繩釣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大釣船或小釣船漁獲量達第二項所分配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令大釣船或小釣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我國於印度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小釣船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取得最多二艘已放棄汰建資格小釣船之單船配額,合併為其單船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年度單船許可配額,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上限。但依前條第七項規定合併取得之配額不列入計算:
一、大目鮪:
(一)大目鮪組漁船:三百三十公噸。
(二)長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三)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一百公噸。
(四)一般組漁船:三十公噸。
二、黃鰭鮪:
(一)大目鮪組漁船:一百二十公噸。
(二)長鰭鮪組漁船:一百二十公噸。
(三)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一百十公噸。
(四)一般組漁船:一百十公噸。
前項所稱單船許可配額,指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給之單船配額、受讓、申請分配與獎勵配額之總和,並扣除該船轉讓、減少及收回之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配額。
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但受讓他船之配額不予收回。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鮪延繩釣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單船許可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
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漁船經核准出租對外漁業合作期間,不核給漁獲配額。已核給者,主管機關依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收回當年度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小釣船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對象。
前項所稱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大目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五條與其他漁船互換洋區或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單船許可配額。但不得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鮪延繩釣漁船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大釣船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小釣船得由小釣協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鮪延繩釣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前項配額轉讓,限大釣船轉讓予大釣船,小釣船轉讓予小釣船。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前項大目鮪配額:
一、大目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七十。但第二十四條第七項之小釣船,應達其合併後之單船配額百分之七十。
二、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第一項黃鰭鮪配額:
一、黃鰭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八十。但第二十四條第七項之小釣船,應達其合併後之單船配額百分之八十。
二、黃鰭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依前二項申請分配配額,致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超過上限之部分。
申請取得第一項配額,不得轉讓。
鮪延繩釣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
前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