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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三 節 生物安全評估
申請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
三、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八條第四項申請合併執行之資料,或第十八條第五項直接申請之證明文件。
四、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
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目的與期限。
二、基因轉殖植株及其產品之用途。
三、評估項目及評估方法。
四、基因轉殖植物田間種植平面圖、種植區周圍之種植作物種類。
五、基因轉殖植物之栽培管理措施。
六、預防與田區外近緣作物雜交之生理或生物性隔離策略與方法。
七、轉殖之外源基因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及預期對環境可能之衝擊。
八、緊急應變程序及有關之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
九、試驗結束後,植株及其產物等試驗廢棄物處理方式。
十、試驗結束後,試驗基地處理方法。
前項第三款之評估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因轉殖植物演變成雜草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二、基因轉殖植物對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三、基因轉殖植物對非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四、基因轉殖植物所含外源基因流入其他動植物、病原生物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五、基因轉殖植物發生基因外流情形時,對國內生態環境及原生種可能之影響。
六、其他必要之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