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二 節 遺傳特性調查
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計畫。
三、基因轉殖植物特性說明書。
四、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証明文件。
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目的與期限。
二、調查項目及調查方法。
三、使用之隔離設施。
四、有關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
五、轉殖之外源基因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及預期對環境可能之衝擊。
六、試驗期間及試驗後植株及其產物等試驗廢棄物之處理方式。
前項第二款之調查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因轉殖植物之繁殖特性及一般性狀表現。
二、基因轉殖植物與近緣植物、野生種或同種雜交之可能性。
三、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植株之表現部位及其穩定性。
四、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植株之基因產物毒性分析。
五、其他必要之項目。
基因轉殖植物特性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體植物之名稱、來源、分類學地位、用途、國內種植情形、一般植物學特性、繁殖與授粉方式及其在國內之野生種或近緣種。
二、基因轉殖所使用之外源基因種類、數目、名稱、來源及其表現之調控機制,與其在基因轉殖植物細胞內之存在位置及表現。
三、載體之名稱、來源及分子特性。
四、基因轉殖方法、鑑定方法及學理依據。轉殖後標的基因之分子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