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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特定菸品之標示
輸入之菸品,於進(儲)課稅區或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前,應完成本辦法所定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