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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指中央主管機關對有能力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者予以認定之程序。
二、驗證:指驗證機構對食品業者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衛生安全管理系統所進行之程序。
三、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得執行驗證之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