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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託機構:指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項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主管機關對法人或團體,確認其有能力執行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項之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及醫療器材商檢查事項時,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以行政契約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受託事項時,應按個別受託事項,由法人或團體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