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第 三 章 精要模式
製造業者應由管理階層中指派一人為管理代表,授權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確保依本章規定,建立、實施並維持品質系統。
二、向管理階層報告品質系統運作情況,以供檢討、改進品質系統。
三、確保產製醫療器材之安全及功效。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醫療器材之製造程序、安裝與維修檔案,或有關資訊之參照處所。其檔案或資訊,應包括醫療器材每一類型或型號之產品規格、品質系統要求(含製程與品質保證)。
製造業者之所有設計變更與修改,於實施前應予鑑別、記載及審查,並經被授權人員核准。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所有與本章規定有關之文件與資料。
製造業者應對分包商採行下列措施:
一、根據分包商達成分包合約之能力,包括品質系統與特定之品質保證要求,評估及選擇分包商。
二、視產品類別、分包產品對最終產品品質之影響,界定對分包商之管制方式與程度;如合適時,並應參考分包商品質稽核報告或其過去展現能力與績效之品質紀錄。
三、建立並保存分包商之品質紀錄。
製造業者不得以其客戶對分包商之查證,作為其有效管制分包商品質之證明。
製造業者應要求其輸入廠商或經銷商維護並保存醫療器材銷售紀錄,以備查核。
製造業者應鑑定並規劃能直接影響品質生產、安裝及服務之製程,且應確保製程係在管制條件下實施。
前項管制條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如缺少生產、安裝、服務之作業程序將不利品質時,應對該等作業訂定書面程序。
二、使用合適之生產、安裝及服務設備,與合適之工作環境。
三、符合各種相關法規、標準、品質計畫或書面程序。
四、監督、管制合適之製程參數與產品特性。
五、必要時,對製程與設備實施核准。
六、以清楚實用之方式規定工作技藝準則(如書面標準、代表性樣品或圖例)。
七、適當保養設備,以確保持續之製程能力。
如製程結果無法由隨後之產品檢驗、測試完全查證者(含僅能在產品使用時方可顯現之製造所生缺失),該製程應由合格操作員執行,或應對製程參數作連續性監測與管制,以確保達成規定要求。
製程操作所要求之條件,包括相關設備與人員,應予規定。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檢驗與測試作業之書面程序,以確認產品達成規定要求。
製造業者應依品質計畫或書面程序執行最終檢驗與測試並作紀錄,以確認最終產品符合規定要求。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保存紀錄,作為產品已完成檢驗、測試之證明。前項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明確顯示產品是否依允收標準通過,或未通過檢驗或測試。如產品未通過檢驗或測試,應依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處理。
二、紀錄上應能鑑別對產品放行之檢驗權責人員。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校正並維護其用以證明符合規定之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含測試軟體)。
前項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應在確知其量測之不確定度,並符合所需量測能力時,始得使用。
製造業者對產品之檢驗與測試狀況,應使用適當方法標識,以顯示產品於檢驗及測試後是否符合要求。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不合格品免於被誤用或安裝。
前項管制應提供不合格品之識別、文書處理、評估、隔離(如可行時)、處置及對有關權責單位之通知。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各項書面程序,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
為消除實際或潛在之不符合原因,應採取必要矯正或預防措施,並視問題大小及擔負之風險作適當處理。
製造業者應執行並記錄因矯正與預防措施所導致之書面程序變更。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回報系統,供作早期品質問題之預警效果,並導入矯正與預防措施系統。
製造業者應自上市後監督之資訊回報獲取經驗,並檢討後構成回報系統之一部分。
製造業者應製作並保存客戶申訴調查紀錄。如調查報告顯示顧客申訴與偏遠地區業務有關時,應與偏遠地區溝通相關資訊。
如顧客申訴未依矯正與預防措施處理者,應記錄其原因。
製造業者應訂定醫療器材發生傷害事件時,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報備之通報程序。
製造業者應書面訂定並維持發布醫療器材說明事項之程序,且確保該程序能隨時執行。
製造業者處理產品之搬運、儲存、包裝、防護及交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搬運:應有適當搬運產品方法,防止產品損傷或變質。
二、儲存:應使用指定之儲存場所或庫房,防止產品於待用或待運期中受損傷或變質,並規定管理進出儲存貨物之適切收發方法,且適時作定期評鑑,檢測庫存品變質狀況。
三、包裝:對包裝、裝箱及標識流程(含所用材料),應作必要管制,確保符合規定要求。
四、防護:應使用適當方法,防護、隔離管制下之產品。
五、交貨:於產品最終檢驗與測試後,應作適當安排以保護產品品質;如合約約定者,其產品保護並應延伸至包括交貨目的地在內。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鑑別、蒐集、索引、取閱、建檔、儲存、維護及處理品質紀錄。
製造業者之品質紀錄及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質紀錄應予保存,以證明產品符合規定要求與品質系統之有效運作。
二、品質紀錄,應包括分包商之品質紀錄。
三、品質紀錄之保存期限,應明文規定,並至少應與其醫療器材之有效期間相同,且不得少於自產品出廠後兩年。
四、品質紀錄應易於閱讀,且其貯存與保管方法應便於存取,並存放於適宜環境,防止損壞、變質、遺失。
五、如合約有約定者,品質紀錄應供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作評估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