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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醫療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醫療法人、投資公司、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之內容如下: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前一目以外之酬勞予董事、監察人,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前項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說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應揭露下列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資訊。
前項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格式、重要財務比率分析計算之公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無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重要資訊者,亦應說明無該事項。
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