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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分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附表八之規定裁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 條
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4 條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十之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