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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觀光遊樂業對其僱用之從業人員,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高觀光遊樂業之觀光遊樂設施管理、維護、操作人員、救生人員及從業人員素質,應舉辦之專業訓練,由觀光遊樂業派員參加。
前項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並得收取報名費、學雜費及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