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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觀光旅館業經營之觀光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規定。
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之發給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前二項委辦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稱或專用標識。
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其型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