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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第 二 節 船舶購建及出售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新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建造及營運計畫、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造船證明文件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附營運計畫、買賣協議書、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船舶國籍證書、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船舶運送業出售其所有之船舶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出售於國外,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