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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獎懲
第 一 節 獎勵
船員之獎勵,分為下列各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獎狀或獎章。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
一、處理事件有顯著成績者。
二、服務三年以上,工作努力,並無過失者。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
一、船舶維護與保養有特殊功績者。
二、船舶遇險,搶救有功者。
三、維護國家權益,不為脅迫屈服經查屬實者。
四、支援各種愛國運動或發起愛國捐獻有具體事實者。
五、提供航海新知與技術,對發展航運有重大貢獻者。
六、推展國民外交成效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七、具其他特殊功績者。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發獎狀或獎章:
一、擔任船員十年以上,工作成績特優者。
二、救護本船或他船出險有特殊功績者。
三、效忠政府,功績卓著者。
四、遇重大事故能事先舉發或協助,使船舶轉危為安者。
五、對船舶機器設備研究改進或創造發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