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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編 無線電信設備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無線電信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單邊帶無線電話設備。
二、特高頻無線電話設備。
三、無線電話自動警報器。
四、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五、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六、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七、雷達詢答機。
八、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九、船舶地球電臺。
十、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
(刪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55 條
本編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指利用特高頻、中頻或高頻頻帶之地面無線電通信設備、衛星無線電通信設備、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自動化無線電通信技術,從事一般通信及遇險、緊急、安全通信之系統,使船舶航行安全獲得保障。
二、無線電話警報信號:指由兩個交替發送正弦波音頻音調組成之信號,其一音調為每秒二二○○赫(加減百分之一‧五),另一音調為每秒一三○○赫(加減百分之一‧五),每一音調之歷時為二五○毫秒(加減五○毫秒),兩音調之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毫秒,兩音調之振幅比值不得超過一比一‧二。
三、輻射:指任何以無線電波形式向外散發之能量。
四、發射:指由無線電發射機所產生之輻射。
五、發射標識:指無線電發射按主載波調變方式、調變之訊號特性及傳輸信息之形式以英文字母及數字組成之,其組合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位字母表主載波之調變方式。
A 雙邊帶調幅。
H 單邊帶、全載波調幅。
J 單邊帶、遏止載波調幅。
F 頻率調變。
G 相位調變。
(二)第二位字母表調變主載波之訊號特性。
1 包括定量化或數位化信息而未使用調變副載波之單一頻路。
2 包括定量化或數位化信息而使用調變副載波之單一頻路。
3 含類比信息之單一頻路。
(三)第三位字母表示傳輸信息之形式。
B 自動接收電報術。
E 電話術。
X 其他。
六、混附發射:於發射之必需頻帶寬度外產生之輻射或頻率,其位準可再降低而不致影響所傳送之信息,包括諧波發射、寄生發射、相互調變及頻率轉換所產生者。但不含頻帶外之發射。
七、指配頻帶:指配予電臺發射之頻帶,其頻帶寬度等於必需頻帶寬度與頻率容許差度絕對值兩倍之和。
八、指配頻率:指配予電臺之頻帶中心。
九、頻率容許差度:指配頻率與發射頻譜中心頻率間,或參考頻率與發射之特性頻率間之最大容許偏差。
十、必需頻帶寬度:指一發射類別所占用最低頻帶寬度,足使資訊傳輸得到必要之速率與品質。
十一、尖峰波封電功率:發射機在正常作業條件下,在其調變波封尖峰上一個射頻週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之平均射頻功率。
十二、平均功率:指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於較最低調變頻率週期為長之時段內,發射機供應天線傳輸線之平均功率。
十三、載波功率:指在無調變情況下,當發射機頻率在無線電之一週期中,供應天線傳輸線之平均功率。
十四、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指一種於緊急狀況,可指定位址之無線電發射機,其發射目的在便利搜索與救助作業。
十五、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指使用於船上、船舶間、船舶與其救生筏艇或救難艇間、各救生筏艇間等通信之低功率無線電話設備。
十六、預強調:指將正常信號加以改變,使其中某一部分頻率之幅度較其他部分預先加強者。
十七、韻階:指由某音算起至第八音,即該音頻率之一倍。
十八、垂直偏極化:指電波輻射場與水平面成垂直者。
十九、國際無線電話遇險頻率:指中頻二一八二千赫,發射類別為 A3E、H3E及J3E以無線電話從事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其保護頻帶自二一七三‧五千赫至二一九○‧五千赫。每小時自○分起及自三十分起所有船舶及海岸電臺均守聽三分鐘。在此時間內除遇險呼叫或通信外其他通信一律停止。
二十、特高頻段國際遇險、安全及通信頻率:指第十六頻路一五六‧八百萬赫,發射類別為G3E以無線電話從事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其保護頻帶為一五六‧七六二五至一五六‧七八七五百萬赫及一五六‧八一二五至一五六‧八三七五百萬赫。所有船舶及海岸電臺在此頻段工作者,除在其他頻道通信外,應隨時守聽。
二十一、適用公約船:指應適用下述國際公約規定所定義之船舶,並依其種類分成下列兩種:
(一)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適用一九七四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一九八八年修正案所規定之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及總噸位三百以上之航行國內航線船舶。
(二)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俟一九七七年漁船安全國際公約之一九九三年議定書生效後,其第九章規定所適用之航行國際航線船長四十五公尺以上之漁船,及一九九七年二月日本暨其它亞洲國家於東京召開東亞暨東南亞地區作業之二十四公尺以上至未滿四十五公尺漁船安全會議報告所規定之漁船。
二十二、非適用公約船:指非前款所規定之船舶,並依其種類分成下列兩種:
(一)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總噸位未滿三百之航行國際航線非客船,及總噸位未滿三百之航行國內航線船舶。
(二)非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指非前款第二目所規定之漁船。
二十三、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適用公約船所裝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二十四、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依非適用公約船之種類、船長、總噸位及航行海域裝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二十五、A1 海域:指在至少一處特高頻海岸電臺無線電話通信範圍可連續使用數位選擇呼叫遇險警報之海域,如附圖一所示。
二十六、A2 海域:指不包括 A1 海域,在至少一處中頻海岸電臺無線電話通信範圍可連續使用數位選擇呼叫遇險警報之海域,如附圖二所示。
二十七、A3 海域:指不包括 A1 及 A2 海域,在國際行動衛星組織(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同步衛星通信範圍可連續使用遇險警報之海域。
二十八、A4 海域:指 A1、A2、A3 海域以外之海域。
二十九、數位選擇呼叫:指利用中頻、高頻或特高頻叫接船舶電臺或岸臺之方法之一,其使用數位碼之技術,使船舶電臺能與其他之一個或一群船舶電臺或岸臺建立聯繫並傳輸資訊,將水上行動業務之通信現代化。
三 十、航行警告電傳:指利用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系統,以五一八千赫廣播並自動接收海事安全資訊,航行本國特定海域之船舶得使用四九○千赫或四二○九‧五千赫。
三十一、雷達詢答機:為一雷達導向裝置,配置於救生艇、筏或船舶上,經搜索雷達脈波觸發後,以九吉赫發射信號答詢,俾便尋得其位置。
三十二、直接印字電報:指符合國際電信聯合會電信組所制定有關建議事項之自動電報技術。
三十三、海事安全資訊:指航行與氣象警告、氣象預報及其他對船舶廣播有關安全之緊急信息。
三十四、強化群體呼叫:為國際行動衛星組織之衛星系統中之一項功能,能讓海事安全資訊提供者將關於海事之安全資訊透過安全網路服務,傳送給位於四個國際行動衛星組織海事衛星所涵蓋海洋區中任何區域中特定之船或船群;簡稱強化群呼。
三十五、一般無線電通信:指以無線電傳送有關船舶營運管理及公眾相關之通信,不包括遇險、緊急與安全信息。
三十六、船橋間通信:指自船舶駕駛臺進行船舶對船舶間之安全通信。
三十七、連續守聽:無線電守聽二十四小時內不應中斷,惟當船舶之接收能力損壞、船舶本身通信之妨礙或設備作定期之保養或檢查而作短暫之中斷,不在此限。
三十八、維持守聽:指依無線電規則相關規定於特定頻道上安排之無線電守聽。
三十九、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係由九位數字組成,經無線電發送,以便統一識別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船舶電臺、船舶地球電臺、海岸電臺、海岸地球電臺及呼叫群之識別碼。
四 十、海岸地球電臺:為從事水上行動衛星通信業務之地球電臺,位於某特定陸上固定點,以提供水上行動衛星通信業務之鏈路。
四十一、船舶地球電臺:指位於船舶上從事水上行動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
四十二、四○六百萬赫衛星輔助搜救系統:以低空繞極軌道衛星測定發射四○六百萬赫遇險無線電示標之位置之搜救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