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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第 二 章 膳宿設備
第 一 節 居住艙空間之一般佈置與構造
起居艙空間之一般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置、通路、結構及其他艙室間之相互關係具有適當之安全,對惡劣氣候及海浪有適當之防護,並儘可能不受冷、熱不正常噪音及臭味等之影響。
二、位置儘可能考慮船舶之特性及需要,使能獲致最大量之新鮮空氣與光線。
三、錨鍊筒或其他鍊筒不得穿過起居艙空間。
四、油艙空氣管或測深管之開口不得置於起居艙空間內。但必要時測深管開口得置於走廊內。
五、絞車及其他類似機械之蒸汽總管或排汽管不得穿越起艙居空間,必需穿越走廊或通道者,應經適當包紮絕熱。
六、起居艙室應具有充足的淨高;所有需要船員充分和自由移動的起居艙室的最低淨高應為二百零三公分以上,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降低淨高是合理,且不會給船員帶來不適時,可准許在任何起居艙室或艙室的一部分酌量有限降低上述高度。但總噸位一萬以上之船舶,應為一百九十八公分以上,總噸位未滿一萬者,應為一百九十公分以上。
七、為提供船員適當的船上生活環境,起居艙室、娛樂設施及膳食服務設備,應防止船員被曝露於達到有害健康水準的噪音、振動、其他環境因素以及船上化學物品的風險中。
起居艙空間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四周之圍壁及頂部之甲板為船殼板或無敷蓋之露天甲板者,以適當防熱材料遮護之。
二、防火結構符合船舶防火構造之規定。
三、直接與廚房、主輔機艙、機艙圍壁及其他產熱處所鄰接或位於其上者,以經核准之絕緣材料隔絕之。
四、內壁以不致潛藏昆蟲之材料構造,內舷板或嵌板採用表面易於保持清潔之材料,並不得採用易於潛藏昆蟲之結構方式。
五、甲板覆蓋物採用之材料及構造方式以經核准表面不透濕並易於保持清潔者。房間地面之甲板敷料,其邊緣之連接處使成弧形以免發生裂縫。
六、臥室或餐廳內部四周之圍壁及頂部甲板,漆以色彩鮮明之油漆或其他易於保持清潔之材料,並不得使用石灰粉刷。
七、設有適當之排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