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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穀類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
第 一 節 榖類防動裝置之強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1 條
穀類防動裝置,應符合下列之一般原則:
一、木材:所有用為穀類防動裝置之木材應有良好之品質,其種類及品級應為符合本款規定經認可者。本材經加工後之實際尺寸應符合本章規定。合板之外部曾以防水膠處理,其強度與類似尺寸之實心木材相當,且其表層木紋方向於裝置時係與支柱或結合料成垂直者,得准予採用。
二、依附件十三計算單側裝載之隔板尺寸時,應採下列之工作應力:
(一)鋼質隔板每平方公分一萬九千六百牛頓。
(二)木質隔板每平方公分一千五百七十牛頓。
三、木材或鋼質以外材料,其材料性質相當於前二款規定者,得准作為隔板。
四、直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直柱兩端已具有防止自直柱座內滑出之方法外,各直柱之各端插入之各端插入直柱座內之深度不應小於七十五毫米。直柱頂端為不固定者,其最上方之撐柱或牽索應靠近裝置。
(二)直柱之繼面為嵌插防動板而備有挖槽之裝置者,其局部應力不應過高。
(三)計算直柱支撐單側裝置隔板之最大彎曲力矩時,通常應假定支柱之兩端為自由支持者。直柱兩端假定能達某種程度之固定,並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者,得在計算最大彎曲力矩時,減去直柱兩端由於某種固定程度所生之力矩。
五、直柱、結合料或其他強力構件係由兩單型材組合而成,分設於隔板兩側並以適當間距之螺栓貫穿固者,則其有效剖面模數應取該兩單型材模數之和。
六、隔板未延伸至貨艙之全深時,隔板及直柱應予適當之支撐或牽牢,使與延伸至貨艙之全深有相同效果。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 條
兩側裝載之隔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動板
(一)防動板之厚度不應小於五十毫米,其裝置應屬穀密,並依需要以直柱支撐之。
(二)各種不同厚度防動板之最大未支撐間距,依附件十而定。
(三)防動板兩端應牢固鑲嵌,最小嵌入之長度為七十五毫米。
二、隔板以木材以外材料為之者,其強度應與前款防動板之規定相當。
三、直柱
(一)鋼質直柱用以支撐兩側裝載之隔板時,其剖面模數應依附件十一計算之。
(二)木質直柱之剖面模數應以鋼質直柱相當之剖面模數乘以十二點五決定之。
(三)其他材料之直柱,其剖面模數應至少為鋼質之許可應力與材料許可應力之比值按比例計算之。並應注意每一直柱之相對剛性,以確保其撓曲度不致過大。
(四)直柱間之水平距離應使防動板之未支撐間距不超過第一款第二目所規定之最大間距。
四、撐柱
(一)使用木質撐柱時應以整材為之,各端妥善固定,其底部應支撐於船舶之永久結構,不得直接支撐於船舶外板。
(二)除第四目及第五目另有規定外,木質撐柱之最小尺寸依其長度規定如附件十二。
(三)撐柱長度滿七公尺者,應於中點附近另行固定之。
(四)當直柱間之水平距離與四公尺相差甚大時,撐柱之慣性力矩得以正比例計算。
(五)撐柱與水平之角度超過十度時,撐柱之最小尺寸應採用第二目所規定較高一等標準之撐柱。但在任何狀況下,撐柱與水平間之角度不得超過四十五度。
五、兩側裝載之隔板使用牽索予以支持時,應成水平或水平裝設,其各端應妥善固定,並應使用鋼纜為之。鋼纜之大小規格應假定該牽索支持隔板及直柱承受每平方公尺四千九百牛頓之均勻負荷。在牽索上工作負荷並不應超過斷裂負荷三分之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3 條
單側裝載之隔板應符合附件十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