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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二 節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
第 二 款 船尾未滿二十四公尺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得依左列計算之。
V=0.65×L×B×〔Dm(2/3)C+1/3(Ds-Dm)〕
式中:
V為在量噸長度前後兩端垂線間,上甲板以下船體主要部分之體積。
L為量噸長度,指在上甲板下緣或其延線上,自艏材前面至艉外板後面之
水平距離。
B指上甲板以下船舶兩舷外板外面間之最大寬度。如為帆船,應以上甲板
以下船舶兩舷外板外面間最大寬度之一.五倍與距量噸長度兩端各為量
噸長度四分之一處兩舷外板外面間最大寬度之總和之平均值計算之。
Dm 為船深,指在量噸長度之中點,自龍骨下緣量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
垂直距離。如為木船或合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
C 為量噸長度中點之樑拱高。
Ds 為在量噸長度之中點,自龍骨下緣量至量噸長度兩端連線之垂直距
離。如為木船或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