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七 節 貨物艙間體積通計
第 一 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貨物艙間,其體積應分上甲板以下及上甲板以上兩部分逐艙量計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 條
上甲板以下各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應依各該艙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等分點,並自後端橫隔艙壁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貨物艙間之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3 條
上甲板以下各貨物艙間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包括左列兩部分之面積:
一、舷邊上甲板下緣以下部分:有二重底板者自二重底板上緣,無二重底板者自龍骨板上緣,向上量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深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深點,並自下端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五或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深點。再量各分深點上該艙之寬度,除上下兩端之寬度乘以一外,分深點為奇數之寬度應乘以二,分深點為偶數之寬度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深點間距之三分之一。
二、舷邊上甲板下緣以上部分:於前款各橫剖面最上端分深點之寬度上作四等分之分寬點,由各分寬點分別向上量取甲板下樑弧曲線之高度,並自該寬度之任一端起,順序以係數一、四、二、四、一乘之。其積之總和再乘以該寬度之十二分之一。
上甲板以上各貨物艙間包括各貨艙艙口體積之量計,得以其平均之長、寬、深相乘之。
第 二 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以上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之長、寬、深相乘計算之。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