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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市場顯著地位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與資產項目,均應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及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已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
前項所稱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第一項所稱各種電信服務包括:市內網路服務、長途網路服務、國際網路服務、無線寬頻接取服務、行動寬頻服務、電路(含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國際海纜)出租服務、衛星行動通信服務、衛星固定通信服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服務等服務。
主管機關得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服務財務資料,按各種資費項目(如網際網路互連頻寬、市內用戶迴路、數位用戶迴路、其他電路等項目)加以細分。
市場顯著地位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電信服務部門與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與資產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收入與資產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
二、成本、收入與資產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前後會計期間之成本、收入與資產分離處理應一致。
四、成本、收入與資產歸屬所依循之方法應確實合理。
五、使用抽樣方法時應符合統計原理。
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以其依據本準則規定所設立之會計制度而產生之會計紀錄及其營運資料為基礎。
前項所稱營運資料包括網路架構、網路使用量、網路容量、各種服務數量與其對應之收支金額及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方法,應於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會計制度中訂定之。
前項所稱內部交易,係指該市場顯著地位者所經營各種電信服務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及資產移轉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服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服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者。
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處理之。
市場顯著地位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前條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資料,並按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市場顯著地位者按動因分攤可間接歸屬成本、資產及收入時,得以抽樣方式推估動因之衡量指標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