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工程人員:指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施工、維護及運用之人員,或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之人員。
二、電信工程業:指從事連接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